的通知》(建城規〔2021〕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2022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任務分工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59號)規定,結合重慶...">
索引號 | 11500228709441663K/2024-00155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發布日期 | 2024-12-13 |
索引號 | 11500228709441663K/2024-00155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發布日期 | 2024-12-13 |
?
?關于印發重慶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
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城管局發〔2022〕17號
?
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局、發展改革委、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各城市供水企業及有關單位:
為規范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市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建城規〔2021〕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2022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任務分工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59號)規定,結合重慶市城市供水行業特點,制定了《重慶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實施細則》并經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第18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
?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
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
?
重慶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
實施細則
?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市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結合重慶市城市供水行業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是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具體的信息公開工作。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每年公布信息公開主體。
第五條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真實、準確、及時、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凡在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務過程中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均應當予以公開。
第六條信息公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屬于上市公司的,其公開的信息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業信息公示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公開信息,應當以清單方式細化并明確列出信息內容及時限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在確定公開信息時,重點包含下列內容:
(一)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用水辦事服務信息;
(二)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信息;
(三)直接關系服務對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關生產安全和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
(五)社會輿論關注度高、反映問題較多的信息;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重要信息。
公開內容原則上以長期公開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階段性公開內容,應當予以區分并作出專門規定。
第八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依照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反映供水企業的基本情況,如企業單位性質、規模、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辦公地址、營業場所、聯系方式、相關服務等信息,企業單位領導姓名,企業單位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能等。
(二)服務信息
1.供水銷售價格,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有關收費依據。
2.供水申請報裝工作程序;
3.供水服務范圍,供水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
4.計劃類施工停水及恢復供水信息、抄表計劃信息;
5.供水廠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信息;
6.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和安全提示;
7.咨詢服務電話、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
第九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的方式,以主動公開為主,原則上不采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公開服務信息,便于公眾知曉。
(一)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網站或微信公眾號;
(二)辦公、服務場所或辦事窗口的公開欄、公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以及咨詢服務臺、監督臺;
(三)對外公開的咨詢服務電話、監督舉報電話;
第十二條發生停水等緊急情況時,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在用戶所在地傳統媒介和新媒體平臺公開。
第十三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限時回應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關切的問題,優化咨詢服務,滿足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的信息需求。
信息公開咨詢窗口應以熱線電話、網站互動交流平臺、現場咨詢等為主,注重與客戶服務熱線、移動客戶端等融合。
第十四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公開內容及時限要求,原則上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緊急信息應當即時公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對轄區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進行量化評價,形成年度評價報告并于次年4月底前報送至市城市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匯總完成后將結果反饋給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主管部門,做為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轄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申訴,轄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收到申訴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調查處理。市城市管理部門每半年對各區信息公開申訴處理情況進行收集,并發布年度申訴處理情況通報。
第十七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轄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轄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信息公開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等不當公開信息的;
(五)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