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梁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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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重慶市梁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重慶市梁平區教育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區公辦基礎教育階段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收費的通知

梁平發改發〔201728

 

全區公辦基礎教育階段學校、職業高中學校:

為加強教育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防止教育亂收費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公辦基礎教育階段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收費的通知》(渝價[2013]7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我區公辦基礎教育階段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

二、收費項目和標準

(一)公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1.招生報名考試費

(1)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費:每生每項4元,三項(立定跳遠、擲實心球、一分鐘跳繩)共計12元。

(2)初中畢業及普通高中招生考試收費:參加初中畢業考試報考一般高中的報名考務費每生50元;參加初中畢業考試及報考市級重點高中(含參加市“聯招”學校)的招生報名考務費每生60元。

2.服務性收費

學校可向自愿“入伙”的學生收取伙食費,但學校須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

(二)公辦普通高中學校

1.學費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普通高中學校學費標準調整方案的通知》(渝辦發〔2006〕197號)規定,學費標準為:重點高中:800元/生·期;城鎮高中:400元/生·期。

2.住宿費

(1)普通宿舍:城鎮高中每生每期60元。

(2)公寓式宿舍:對新建或改造的學生公寓收費標準由區發改委和區教委按公寓式宿舍標準審核制定。

3.課本費

課本費按原標準執行。一學年每生每期不超過270元;二學年每生每期不超過290元;三學年每生每期不超過160元

課本費由學校直接用于購買課本,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學校在每期期末應根據實際購買課本的開支情況,按多退少不補的原則與學生結算,結余金額須如數退還學生,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4.招生報名考試費

(1)高中畢業會考(含補考):每生每科9元。

(2)物理、化學、生物及勞動技術實驗操作考查:每生每科5元。

5.服務性收費

(1)課余時間上網費:僅限于直接向課余時間自愿使用學校網絡設施上網的學生收取,任何學校不得按人頭平均統一向學生收取上網費。最高限額標準:每小時0.8元。

(2)軍訓費:軍訓服裝費按成本收取,軍訓期間發生的基本伙食費以及到軍訓基地或部隊訓練的住宿費按實際發生額收取。

(三)公辦中等職業學校

1.學費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渝辦發〔2012〕248號)規定:從2012年秋季學期開始,公辦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除按規定向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包括舞蹈表演、戲曲表演、曲藝表演、戲劇表演、雜技與魔術表演、木偶與皮影表演及制作等6個專業)學生收取學費外,不得再向其他學生收取學費。

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費標準按每生每期不超過4000元執行。其中國家級、省級重點職業高中(含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經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委審批同意后,其學費可按上述規定標準上浮10%。

2.住宿費

(1)職業高中普通宿舍:每生每期200元。

(2)學生公寓:對新建或改造的學生公寓收費標準由區發改委和區教委按公寓式宿舍標準審核制定。

3.服務性收費

按《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規范我市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09〕76號)規定執行。

4.代收費

按《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規范我市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09〕76號)規定執行。

三、嚴格票據使用和管理

學校收取學費、擇校費、住宿費、招生報名考試考務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應使用《重慶市教育行政事業收費專用收據》,并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代收費,應使用《重慶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教育代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取服務性費用使用《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服務性收費專用收據》,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

學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重慶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和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領購程序合規,并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專人保管、專箱存放。同時,學校應建立健全財政票據和稅務發票的領購、登記、使用、保管、核銷責任制度,不得轉借、轉讓、買賣票據。學校收費時,必須使用規定的票據,如實填寫,并加蓋學校公章或單位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不得代開票據、拆本使用票據。嚴禁學校亂用、亂開票據,嚴禁學校自制票據或從社會上購買三聯單、收據等替代財政票據或稅務發票使用。

四、學校應按規定嚴格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收取學費、擇校費、住宿費、招生報名考試考務費等,應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五、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關于公辦基礎教育階段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收費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重慶市梁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重慶市梁平區教育委員會  
    2017年216日     
重慶市梁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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