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MB1957373P/2025-00060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規劃統籌和自然資源要素保障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發布日期 | 2025-04-11 |
索引號 | 11500228MB1957373P/2025-00060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規劃統籌和自然資源要素保障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發布日期 | 2025-04-11 |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規劃統籌和自然資源要素保障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的通知
渝規資改委發〔2024〕11號
各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重要論述以及視察重慶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持續深化改革提升鄉村規劃統籌和自然資源要素保障能力,助力宜居宜業巴渝和美鄉村建設,促進我市鄉村全面振興,現就加強規劃統籌和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規劃統籌效能
(一)加強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引領。堅持小縣大城、強鎮帶村,綜合考慮區位條件、鄉鎮規模、設施配套、產業經濟、資源稟賦等因素,充分銜接區縣和鄉鎮發展需求,細化確定全市特大鎮、中心鎮名單,2025年開展全市特大鎮、中心鎮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可通過“多鎮聯編”、“多鎮聯報”等方式提高編審效率,支持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鎮區(場鎮)詳細規劃同步編制、同步報審。各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報批完成后,于30日內將數據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責任單位:總規處)
(二)分類有序編制村莊規劃。以實用為導向,按需推進村莊規劃編制實施。實行村莊規劃分類編制管理,重點規劃類村莊,原則上編制全域全要素村莊規劃。特色規劃類、穩定發展類村莊,原則上編制項目式村莊規劃。自然收縮類村莊,可在區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分區)規劃或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鄉村規劃管理規則,作為規劃建設管理依據。(責任單位:科技處)
(三)簡化村莊規劃入庫要求。實行村莊規劃分類入庫管理,全域全要素村莊規劃針對規劃范圍內所有用地類型和空間要素進行建庫,項目式村莊規劃可僅對項目范圍、調整地類等要素進行建庫,依據鄉村規劃管理規則辦理的農民建房、鄉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可按月為單位分批次憑矢量數據直接入庫。(責任單位:科技處)
(四)建立村莊規劃快速修改機制。已批村莊規劃不涉及強制性內容修改的,在村莊規劃成果報送審批前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結束后由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局出具審查意見,并將數據庫成果報市規劃自然資源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責任單位:科技處)
(五)增強村莊規劃實施彈性。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編制中,可預留不超過村莊建設用地總量5%的機動指標,以“點位示意”、“項目清單”、“用途留白”方式納入規劃管控,用于保障暫時難以確定具體位置、用途和用地規模的鄉村振興項目。在不涉及強制性內容前提下,由村莊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預留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方案,明確用途、規模、位置和建設要求,報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局出具審查意見,隨用地報批文件一并報送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項目批準后以數據增量包的形式更新數據庫。(責任單位:科技處、總規處)
(六)增強村莊規劃協同聯動。加強村莊規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耕地保護專項規劃的銜接,細化落實專項規劃確定的規劃目標、規劃指標,以及耕地集中連片整治、“山上換山下”整治、低效閑置建設用地整理、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田水利道路配套設施建設等工程項目,確保鄉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優化協同。分類推進村莊規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協同融合。對尚未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已編制村莊規劃的,要將村莊規劃中空間優化內容在實施方案中予以落實,尚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可一體化或同步編制村莊規劃及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對已布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且村莊規劃已審批的,應結合實施方案,及時調整村莊規劃相應內容,進一步優化細化農業空間布局、產業功能布局等。對已審查備案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但尚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在實施方案基礎上完善目標定位、規劃指標、空間管控等必要規劃內容,按村莊規劃流程報批和建庫后,作為用途管制、項目實施依據。探索將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增減掛鉤等事項納入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方案一次性審批,對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承擔各類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的區縣(自治縣),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將農用地轉用審批權下放至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升審批效率。(責任單位:科技處、生態修復處、新區處、耕保處、用途管制處)
(七)加強底線管控引導。村莊規劃編制應充分銜接河道管理范圍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等控制底線,全域全要素村莊規劃要重點分析地質環境條件與地質災害隱患危險性,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分區評估并提出村莊規劃防災減災建議。各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局可結合項目建設需求,將項目式村莊規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工程建設場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整合編制。(責任單位:地勘處、科技處)
二、提升自然資源要素保障能力
(八)激勵多渠道落實補充耕地。鼓勵各區縣(自治縣)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補充耕地的工作機制,在補充耕地選址符合國家及重慶市相關規定、補充耕地質量驗收合格的前提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可通過資金補助或者指標保障等方式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產生的補充耕地指標,優先保障本轄區內鄉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用地。(責任單位:耕保處)
(九)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鼓勵通過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增減掛鉤項目實施等方式,促進零星破碎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適度集聚,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各區縣(自治縣)可結合實際穩妥有序開展村村掛鉤、村鎮掛鉤,產生的增減掛鉤指標原則上用于項目區內自平衡,優先滿足農民新居、鄉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鄉村產業發展等用地需要。(責任單位:用途管制處、科技處、調查監測處)
(十)細化生態保護紅線差異化管控。對生態保護紅線內使用原有建設用地的有限人為活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監督管理。對符合相關要求和標準的農村道路、排灌設施、設施農業用地等不按建設用地管理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項目主管部門和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論證,出具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對原居民住宅用地以外的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按程序報請市政府出具認定意見。(責任單位:用途管制處、總規處、市林業局)
(十一)保障生態保護紅線內原住居民合理住宅用地。各區縣(自治縣)應通過規劃引導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內原住居民住宅向一般控制區、生態保護紅線外進行遷建。因地質災害避險搬遷、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防護需要以及項目經批準占用實施搬遷,選址確實難以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對生態環境不造成影響的,在嚴格落實宅基地“一戶一宅”規定前提下,由村社出具確需遷建意見,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規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開展論證,出具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后,可在生態保護紅線內按不超過原建設用地規模(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數據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為準)和宅基地用地標準進行異地遷建,并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責任單位:用途管制處、總規處、市林業局)
(十二)多途徑做好鄉村振興土地供應。對已征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可采取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實施供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對已辦理農轉用手續但未實施征收的,可采取入股(聯營)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或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采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式解決用地需求。(責任單位:利用處、科技處)
(十三)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保障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辦企業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入股(聯營)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應編制入股(聯營)方案、完成項目公司注冊,由項目公司向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局提出用地申請,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雙方簽訂入股(聯營)合同。項目公司持建設用地審批文件、身份證明等材料,可申請不動產登記。(責任單位:利用處、確權登記處)
三、加強鄉村規劃許可和風貌管控
(十四)優化農村村民住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辦理。農村村民住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辦理申請要件可簡化為身份證明材料及其戶籍人口證明材料、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村級組織書面同意意見(涉及鄰里關系、搬遷新建等情況的,按照有關要求提供資料)、不動產證明材料、農房建設通用圖集(建筑設計方案)5項。城鎮開發邊界外,使用集體土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農村集中居民點除外),應當依據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暫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可依據區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分區)規劃或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鄉村規劃管理規則,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責任單位:科技處)
(十五)明確城鎮開發邊界內鄉村項目許可依據。城鎮開發邊界內鄉村區域確需實施單個鄉村建設項目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出具地塊近期不進行城鎮建設、不影響詳細規劃和重大項目實施的論證材料,在確保不突破區縣(自治縣)2020年村莊用地總規模和城鎮開發邊界內2020年村莊用地范圍前提下,允許編制村莊規劃作為鄉村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審批依據。(責任單位:科技處、城區處、新區處、兩區處、用途管制處)
(十六)加強農村村民住宅風貌引導。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以“縮減零星戶,集中新建戶,搬遷地災戶,維護風貌戶,提升保留戶”為導向,劃定村莊集中建設區,引導新增農村村民住宅適度集中布局。加強農村村民住宅風貌整體管控,引導聚落組團內建筑體量、高度、色彩、材質等整體協調,靈活結合山地地形高差,形成自然、緊湊、有序的建筑群落。傳承好巴渝民居特征,引導采用山地民居特有的吊腳、退臺、錯臺等建造方式。農村村民住宅建筑原則上不超過3層,建筑高度原則上不超過12米。(責任單位:建筑處、科技處、城區處、新區處、兩區處)
四、支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十七)明確產業空間準入要求。單個項目建設用地面積超過30畝、工業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設施成本高的產業項目原則上要進產業園區。單個項目建設用地規模20畝以上、不超過30畝的,原則上要向城鎮開發邊界內集聚。單個項目建設用地規模不超過20畝的直接服務種植養殖業的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倉儲保鮮冷鏈、產地低溫直銷配送等產業項目,原則上應在村莊內集中布局。對空間選址有特殊要求的零星文化旅游設施、農業設施、鄰避設施項目等,在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鄉村風貌環境等要求基礎上,由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局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出具審查意見,用地規模超過30畝的需在審查中對用地規模進行重點論證,審查論證通過后可編制項目式村莊規劃進行布局落地。(責任單位:總規處、科技處、利用處、用途管制處)
(十八)細化按原用途管理情形。在確保農地農用、不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不影響安全的前提下,對列入鄉村振興規劃、計劃或項目庫,具有農林業生產服務功能的不固化地面的平臺、棧道、登山道,零星分散單體占地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的亭、公廁、污水處理、垃圾儲運、供電、供氣、通訊等設施,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不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情況下,可按原用途管理。占地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小型灌溉泵站、小型排澇泵站、高位水池等,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情況下,可按原用途管理。對于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樹屋、竹屋等簡易可拆卸設施,或者利用天然洞穴等地下空間建設的旅游設施,不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和不影響規劃實施的前提下,可按原用途管理。(責任單位:科技處、用途管制處、調查監測處、督察處、自然資源保護處)
(十九)優化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管理。強化現代化信息技術應用,探索簡化“未備先建”設施農業用地完善手續程序,對于用地規模不超過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小型設施農業用地項目,鼓勵通過遙感影像直接生成項目用地范圍坐標的方式進行備案,減輕項目報備成本。農戶修建用于滿足自身生產生活且用地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種養殖設施,在選址符合要求且不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前提下,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臺賬管理,不納入上圖入庫范圍。對選址在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村莊用地(即203)范圍內建設簡易棚房用于設施農業的,不需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責任單位:耕保處)
五、工作要求
(二十)持續深化改革。各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局作為政策落實責任主體,要認真領會貫徹政策內容,鼓勵因地制宜深化改革試點探索,進一步簡化優化鄉村規劃用地審批辦理流程,總結提煉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時梳理研究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并報送市規劃自然資源局。
(二十一)強化宣傳解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各處室要按照責任分工,做好相應政策解讀和實施引導,指導開展好改革試點。各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局要加強政策宣傳,廣泛講解政策內容,每年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劃自然資源基層所工作人員及有關技術人員開展鄉村規劃自然資源政策培訓,指導基層用好用活規劃自然資源政策。
(二十二)加強跟蹤問效。市規劃自然資源局要按年度開展實施評估,加強政策實施跟蹤監測和典型經驗復制推廣,進一步深化鄉村規劃自然資源領域“放管服”改革,及時迭代升級規劃自然資源鄉村振興政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期間國家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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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代章)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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