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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2817/2023-00018 | 發文字號 | 梁平民政發〔2021〕28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民政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民政局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關于轉發《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3-03 | 發布日期 | 2021-03-03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2817/2023-00018 |
發文字號 | 梁平民政發〔2021〕28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民政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民政局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關于轉發《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3-03 |
發布日期 | 2021-03-03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現將《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渝民發〔2021〕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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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民政局????????? 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
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渝民發〔2021〕5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公安(分)局、財政局,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有關部門,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扎實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認真落實《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0〕125號)要求和全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精細排查、精確認定、精準保障”工作推進視頻會議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我市貫徹措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始終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用好用足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著力解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到應保盡保、不漏一人。充分發揮協調機制作用,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職責分工,完善政策措施,細化工作流程,注重制度銜接,強化跟蹤調研,健全督促落實成效,大力推動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實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精細排查、精確認定、精準保障”。
二、擴大保障對象
根據我市實際,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等12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渝民發〔2019〕18號)文件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增加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兩種情形。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具有重慶市戶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無法履行監護撫養職責的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已滿18周歲、在全日制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學生參照執行。
(一)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驅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
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其他情形按照渝民發〔2019〕18號文件進行界定。
三、規范失聯認定
明確失聯父母的查找流程。兒童監護人、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或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報警,申請查找失聯父母。公安部門受理后,應當加大對失聯父母的查找力度,對登記受理超過6個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附件1),并通過信息共享等途徑,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對因不具備查詢條件導致公安部門難以接警處置查找的,可采取“個人承諾+鄰里證明+村(居)證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區縣民政部門確認”的方式,形成《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附件2)進行認定。
對上述方式仍無法認定的其他復雜情形,按照渝民發〔2019〕18號文件予以處理。
四、加大政策宣傳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充分利用報紙、電臺、電視、網絡等媒介,創新宣傳形式,結合“政策宣講進村(居)”活動,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培訓力度,讓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入戶上門宣傳,特別是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其監護人宣傳到位,幫助其準確知曉保障對象范圍、補助標準和申請程序。動員引導社會力量關心、支持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幫扶救助工作,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服務,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五、強化監督管理
各區縣民政部門要健全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動態管理機制,嚴格規范審核審批程序,對納入保障范圍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立信息檔案,一人一檔,實行動態調整、精準施策,按照“認定一個、錄入一個”的原則,實施保障的當月將其個人及家庭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對情形發生變化終止保障的,兒童主任及相關部門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縣民政局,從次月起終止保障資格,并從系統作“減員”處理。
各區縣民政部門要加強與公安、司法、殘聯等部門工作對接,獲取重殘、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失聯、死亡、法院宣告失蹤、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等相關信息,運用大數據,進行核查比對,確保符合保障條件但未納入保障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時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因信息共享不及時等原因導致兒童漏保問題,實現信息有效傳遞,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建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探訪報告制度。各區縣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每半年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探訪巡查不少于1次。鄉鎮(街道)兒童督導員要指導村(居)兒童主任,落實主動發現機制,定期開展摸底排查,對符合事實無人撫養保障條件但未納入保障的兒童,及時告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切實做到“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轉變;對已經納入保障范圍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村(居)兒童主任上門探訪,及時掌握兒童及其家庭情況,做到每月不少于1次。
落實監護職責。加強監護指導,對父母因精神殘疾等原因嚴重損害兒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兒童處于危困狀態的,民政部門或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進行監護干預;加強兜底監護,對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兒童,應當由民政部門依法長期監護。加強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提高監護能力,切實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
加強救助。對于父母失聯情形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公安登記受理至資格確認期間,符合條件的,按規定采取低保、特困、臨時救助等方式及時予以救助。
加大舉報核查力度。不斷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舉報件,應當逐一核查,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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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
??????????2.兒童父母情況認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