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023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辦事指南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梁平區行政執法救濟方式與渠道 | ||
成文日期 | 2023-06-09 | 發布日期 | 2023-06-09 |
索引號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023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辦事指南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梁平區行政執法救濟方式與渠道 |
成文日期 | 2023-06-09 |
發布日期 | 2023-06-09 |
一、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其他救濟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四、救濟渠道
1.申請行政復議
(一)復議機關:梁平區人民政府。
(二)復議期限: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
2.申請行政訴訟
(一)訴訟機關:梁平區人民法院。
(二)訴訟期限: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