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709467150P/2024-00043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行政執法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梁平區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索引號 | 11500228709467150P/2024-00043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行政執法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梁平區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第一條?為了規范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根據《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重慶市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的活動。
區司法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賦權事項涉及的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三條?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是否屬于鄉鎮(街道)綜合執法機構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措施范圍。
(二)執法行為合法性。包括執法權限、程序是否合法,認定事實是否準確,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三)執法行為適當性。包括是否規范適用處罰裁量基準,是否存在過罰不相當的情況。
(四)執法制度落實情況。包括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責任制、執法資格和證件管理、執法案卷管理等制度。
(五)文明執法情況。包括是否有違反工作紀律,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行為。
(六)多跨協同情況。包括是否開展“綜合查一次”,是否落實案件移送、執法協助等制度。
(七)其他依法應當監督的內容。
第四條?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方式是:
(一)執法情況日常監督檢查;
(二)執法案卷評查;
(三)辦理執法投訴舉報;
(四)執法評議考核;
(五)專項執法監督;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五條? 區司法局應當重點圍繞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管理等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情況進行監督。
區司法局應當不斷拓寬監督渠道,綜合運用信息化、交叉互查、引入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手段,通過公眾投訴舉報、新聞媒體曝光、網絡輿情研判、上級交辦、建議提案答復、司法建議、復議訴訟辦理等途徑收集監督線索。
第六條 區司法局實施執法監督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調查取證:
(一)調閱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詢問執法人員、相對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三)委托鑒定、評估、檢測、勘驗;
(四)組織有關機構、專家論證和咨詢;
(五)組織公開聽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調查方式。
區司法局的調查工作應當由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被調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條? 區司法局在執法監督中發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存在違反本指引第三條規定行為的,可以制作《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或者《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通知被監督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報告辦理情況。
逾期不報告辦理情況的,區司法局可以報請有權機關處理。
第九條? 區司法局可以通過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限期完成有關整改任務。
第十條 ?區司法局應當對開展執法監督的情況及時進行匯總、分析,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典型案例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