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709467150P/2024-00044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行政執法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梁平區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制度 |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索引號 | 11500228709467150P/2024-00044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行政執法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梁平區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制度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第一條?為了規范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工作,推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行政執法部門高效協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移送(以下簡稱案件移送),是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區級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將不屬于己方管轄的行政違法行為,移送給有權管轄的一方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但不屬于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轄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但屬于區級行政執法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部門。
區級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四條 ?案件移送范圍依據為區人民政府統一向社會公布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并隨事項清單同步動態調整。
移送的行政執法案件,應為事項清單公布以后發現的行政執法案件。原行政執法部門已立案的行政執法案件,仍由原部門查處。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區級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情況緊急的,應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
發現違法行為正在進行的,應立即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或采取相關措施及時制止,防止違法行為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告知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
受移送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移送單位受理情況;認為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書面報請區人民政府決定,不得再行移送。決定受理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辦案程序和時限辦結案件。
第六條? 案件移送時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
(二)涉案物品及清單,有依法先行處置的涉案物品的應當一并移送;
(三)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第七條? 案件移送應當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行政執法部門名義進行,不得以內設機構名義移送。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區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區人民政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第九條?案件移送實行責任追究制。對應移未移、應收未收或違反移送制度等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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