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739838987E/2021-00097 | 發文字號 | 梁水罰〔2021〕第1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水利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發布日期 | 2021-10-11 |
索引號 | 11500228739838987E/2021-00097 |
發文字號 | 梁水罰〔2021〕第1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水利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發布日期 | 2021-10-11 |
案件來源:部門移送;
案由:吳興國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構筑物案;
姓名:吳興國; 性別:男;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地址:重慶市梁平區梁山街道大福社區*組**號;
證件類型:身份證;???? 證件號碼:512224***********1;
?一、水事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于2021年7月14日對你在梁山街道小沙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構筑物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你存在以下水事違法行為:
你從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在梁山街道小沙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用條石建設妨礙行洪的構筑物。經測量,共占用河道長29.3m,平均寬1.77m,面積51.8㎡,屬典型的河道亂占,嚴重影響行洪。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并有下列證據為證:
1.詢問筆錄肆份;
2.水事案件信息移送單壹份;
3.梁山街道大福社區1組吳興國占用河道面積平面圖壹份;
4.現場照片伍張;
5.現場勘驗筆錄壹份;
6.現場勘查草圖壹份。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清除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妨礙行洪的構筑物;
2.并處一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限你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到重慶三峽銀行梁平區支行各營業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或者重慶市水利局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按有關法律法規強制執行。
?????????????????????????????????????????????????????????????????重慶市梁平區水利局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