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統計機構在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時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日期: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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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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