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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500228MB19586163/2024-00039 發文字號
主題分類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體裁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文綜罰字〔2024〕4號
成文日期 2024-04-11 發布日期 2024-04-11
索引號 11500228MB19586163/2024-00039
發文字號
主題分類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體裁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文綜罰字〔2024〕4號
成文日期 2024-04-11
發布日期 2024-04-11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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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罰字〔2024〕4號

當事人:梁平區百品百貨超市(陳文菊) ????????????????????????????????????????????????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228MA5YBBE30M ??????????????????????????????

經營者:陳文菊???????????????????????????????????????????????????????????????

地址:重慶市梁平區回龍鎮八一村4組4號 ????

2024年3月11日16時21分至2024年3月11日17時28分,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陳元峰(22005521022)、周紅霞(22005521027)經出示執法證件后,對位于重慶市梁平區回龍鎮八一村4組4號的梁平區百品百貨超市(陳文菊)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營業,該場所有《營業執照》,在該場所內后排貨架上擺放有部分出版物出售,經詢問其經營者陳文菊,陳文菊稱其超市未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梁平區百品百貨超市(陳文菊)的行為系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執法人員對該場所的違法經營行為進行了制止,并對發現的20本出版物進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對其經營者陳文菊進行了調查詢問,提取了涉案的證據材料,下達并制作了相關執法文書以上文書均由該場所經營者陳文菊簽字確認。執法人員同時對執法過程進行了攝像拍照取證。

根據《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2024年3月11日,經批準依法對本案予以立案調查。

2024年3月12日,我委向重慶市梁平區新聞出版局去函核查當事人的主體資質,重慶市梁平區新聞出版局回函確認當事人未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事實。

2024年3月14日,我委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及梁平區百品百貨超市(陳文菊)的經營者陳文菊的《調查詢問筆錄》,認定梁平區百品百貨超市(陳文菊)未賣出出版物,無違法經營額、無違法所得。 ??????????????????????????????????

2023年3月14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依法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當事人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陳文菊,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無違法經營額、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

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梁文綜檢(勘)字〔2024〕4號)1份、現場檢查照片3張:證明了區文化旅游委在2024年3月11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事實;

2.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228MA5YBBE30M)復印件及其經營者陳文菊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事實;

3.重慶市梁平區新聞出版局的復函、當事人的經營者陳文菊《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梁文綜保字〔2024〕4號)、《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梁文綜保物字〔2024〕4號)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無違法經營額、無違法所得的事實;

4.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陳元峰、周紅霞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本委是兩人以上持證執法。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當事人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無違法經營額、無違法所得的事實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以及《中共重慶市梁平區委辦公室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梁委辦〔2019〕32號)文件,本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和違法行為的查處。

梁平區百品百貨超市(陳文菊)作為違法行為的主體適格,2024年3月11日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需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之規定,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本委應當對當事人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行為予以處罰。

???鑒于梁平區百品百貨超市(陳文菊)在案發后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主動清除其副食店內的出版物,表態以后不會在未辦理相關證照的情況下零售出版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本委梁平區百品百貨超市(陳文菊) 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行為予以取締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擅自零售的出版物20本;2.罰款人民幣2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之規定。2024年3月19日,本委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梁文綜罰告字〔2024〕4號),告知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及擬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截至2024年3月26日,當事人未向我委提出陳述、申辯的申請。

綜上所述,本委決定對梁平區百品百貨超市(陳文菊)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行為予以取締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擅自零售的出版物20本

2.?罰款人民幣2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后將款交至中國工商銀行重慶梁平支行(賬號: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過重慶市財政票據電子化暨非稅收入管理平臺支付系統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委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進行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你(單位)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計算。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本委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重慶市梁平區梁平南站三路) ????????????????????????????????????

聯系人: 陳元峰 ??????????????????

聯系電話:023-53222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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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2024 年3 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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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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