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163/2024-00067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文綜罰字〔2024〕11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9-04 | 發布日期 | 2024-09-04 |
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163/2024-00067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文綜罰字〔2024〕11號 |
成文日期 | 2024-09-04 |
發布日期 | 2024-09-04 |
當事人:重慶市梁平區榕誠娛樂歌城(個人獨資) ??????????????????????????????????????????????????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55MACYX3LU74) ???????????????????????????????
投資人:羅蓉 ????????????????????????????????????????
地址:重慶市梁平區雙桂街道高新大道310號附30-38號
2024年8月8日,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雙桂派出所(以下簡稱:區公安局雙桂所)《移送案件通知書》(梁平公(雙桂)行移字〔2024〕3號)及相關證據資料,該證據資料顯示重慶市梁平區榕誠娛樂歌城(個人獨資)(以下簡稱:當事人)于2024年8月6日晚被區公安局雙桂所檢查時發現允許鄺某、卿某某兩名未成年人進入其場所內唱歌消費的事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同日,本委根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批準依法對本案予以立案調查。
2024年8月9日,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陳元峰(22005521022)、潘登豐(22005521054)到位于重慶市梁平區雙桂街道高新大道310號附30-38號的當事人所在地開展進一步調查,經出示執法證件后,發現當事人證照齊全,其投資人羅蓉、2024年8月6日案發時現場負責人劉永高均在場,執法人員對上述兩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分別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羅蓉、劉永高均承認了案發當晚未如實核對消費者身份證件,允許兩名未成年人鄺某、卿某某進入其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事實。執法人員同時提取了案發當日“如意”包間的賬單(榕城KTV客人消費清單)照片、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55MACYX3LU74)復印件、《娛樂經營許可證》(編號:500228160101)復印件、羅蓉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劉永高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梁文綜檢(勘)字〔2024〕11號),并對執法現場拍照攝像取證。
2024年8月10日,區文化旅游委根據鄺某、卿某某兩人的《詢問筆錄》及戶籍證明,認定截至本案案發之時兩人均系未成年人;根據羅蓉、劉永高的《調查詢問筆錄》及案發當日“如意”包間的賬單(榕城KTV客人消費清單),認定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2024年8月10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依法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重慶市梁平區榕誠娛樂歌城(個人獨資)系個人獨資企業,于2024年8月6日允許未成年人鄺某、卿某某進入其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消費,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移送案件通知書》(梁平公(雙桂)行移字〔2024〕3號)、《移送證據清單》、《娛樂場所治安檢查情況記錄表》、鄺某和卿某某的《詢問筆錄》各1份、區公安局雙桂所執法記錄儀下載的執法現場錄像刻錄光盤及當事人監控設備下載的執法現場錄像刻錄光盤各1張:證明了區公安局雙桂所于2024年8月6日晚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允許兩名未成年人鄺某和卿某某進入其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違法事實;
2.《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梁文綜檢(勘)字〔2024〕11號)1份、現場勘驗照片4張、區文化旅游委執法記錄儀下載的執法現場錄像刻錄光盤1張:證明了區文化旅游委在2024年8月9日對當事人允許兩名未成年人鄺某和卿某某進入其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違法行為進行進一步調查的事實;
3.《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55MACYX3LU74)復印件、《娛樂經營許可證》(編號:500228160101)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是個人獨資企業并屬于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事實;
4.案發時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劉永高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當事人的投資人羅蓉身份證復印件及《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榕城KTV客人消費清單)的照片打印件1張:證明了當事人承認未如實核對消費人員身份證件,允許兩名未成年人鄺某和卿某某進入其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消費,無違法所得的事實;
5.兩名涉案未成年人鄺某、卿某某的《詢問筆錄》及戶籍證明各1份:證明了鄺某、卿某某截至案發之時均系未成年人的事實;
6.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陳元峰、潘登豐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本委是兩人以上持證執法。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當事人2024年8月6日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無違法所得的事實。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以及《中共重慶市梁平區委辦公室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梁委辦〔2019〕32號)文件,本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和違法行為的查處。
當事人作為違法行為的主體適格,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委應該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對違法經營行為供認不諱,并表態今后將加強日常管理措施,嚴格核對消費人員的身份證件,確保不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當事人實際情況,本委對當事人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行為責令改正并擬作出以下處罰決定:1.警告;2.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之規定。2024年8月21日,本委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梁文綜罰告字〔2024〕11號),告知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及擬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截止2024年8月29日,當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陳述、申辯的申請。
綜上所述,本委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經營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大寫:伍仟元整)。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后將款交至中國工商銀行重慶梁平支行(賬號: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過重慶市財政票據電子化暨非稅收入管理平臺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重慶市梁平區雙桂街道南站三路) ????????????????????????????????????
聯系人: 陳元峰 ??????????????????
聯系電話:023-53222485 ??????????????????????????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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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