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09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文綜罰字〔2024〕14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8-15 | 發布日期 | 2025-01-09 |
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09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文綜罰字〔2024〕14號 |
成文日期 | 2024-08-15 |
發布日期 | 2025-01-09 |
當事人:梁平區才輝超市 (李輝) ????????????????????????????????????????????????????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228MA5YNA2E7G ?????????????????????????????
經營者:李輝 ??????????????????????????????????????????????????????????????
住所(住址等): 重慶市梁平區金帶鎮仁和街10號 ??????????????????????????????????????????
當事人梁平區才輝超市 (李輝)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委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2024年7月16日10時12分至11時06分,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王本輝(22005521033)、陳元峰(22005521022)、潘登豐(22005521054)經出示證件后,對位于重慶市梁平區金帶鎮仁和街10號的梁平區才輝超市 (李輝)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營業,該場所有《營業執照》,在大廳貨架上擺放有部分出版物出售,經詢問其現場負責人李太琴,李太琴稱其超市未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的行為系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執法人員當即制止了當事人的違法經營行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梁文綜改字〔2024〕10號),并對發現的46本出版物進行了扣押,經批準下達了《扣押決定書》(梁文綜扣字〔2024〕10號)、《扣押物品清單》(梁文綜扣物字〔2024〕10號);向當事人下發了《調查詢問通知書》(梁文綜調通字〔2024〕10號),并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梁文綜檢(勘)字〔2024〕10號),以上文書均由其現場負責人李太琴簽字確認。執法人員對執法過程進行了拍照、錄像取證。
根據《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2024年7月16日,經批準依法對本案予以立案調查。
2024年7月17日,執法人員對梁平區才輝超市(李輝)的經營者李輝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李輝承認了其超市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行為。執法人員同時提取了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228MA5YNA2E7G )復印件、李輝的身份證印件、李太琴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 ?????????
?2024年7月23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依法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當事人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李輝,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無違法經營額、無違法所得。 ????????????????????????????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
1.《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綜合執法文書現場檢查記錄》1份:證明了我委在2024年6月27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要求當事人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事實; ?????????????????????????????????????
2.《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梁文綜檢(勘)字〔2024〕10號)1份、現場檢查照片3張、執法錄像光盤1份:證明了我委在2024年7月16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的事實;
3.梁平區才輝超市(李輝)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228MA5YNA2E7G?)復印件、梁平區才輝超市(李輝)的經營者李輝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事實;
4.重慶市梁平區新聞出版局《證明》、當事人的經營者李輝調查詢問筆錄1份、《扣押決定書》(梁文綜扣字〔2024〕10號)、《扣押物品清單》(梁文綜扣物字〔2024〕10號)各1份:證明當事人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事實;
5.當事人的經營者李輝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負責人李太琴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1張:證明了當事人無違法經營額、無違法所得的事實。
6.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王本輝、陳元峰、周紅霞、潘登豐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本委是兩人以上持證執法。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當事人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且無違法所得的事實。
2024年6月27日我委執法人員赴該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大廳貨架上有少量出版物,當事人無法提供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當場向其宣傳出版物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該超市盡快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在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前不得出售出版物,否則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2024年7月16日我委執法人員再次赴梁平區才輝超市(李輝)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仍未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梁平區才輝超市(李輝)作為違法行為的主體適格,2024年7月16日被查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需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之規定,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本委應當對當事人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行為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梁平區才輝超市(李輝)在案發后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主動清除其超市內的出版物,表態以后不會在未辦理相關證照的情況下零售出版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本委擬對梁平區才輝超市(李輝)擅自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行為予以取締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擅自從事零售業務的出版物46本;
2.罰款人民幣200元(大寫:貳佰元整)。 ?????????????????????????????????????????????????????????????????????????????????????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后將款交至中國工商銀行重慶梁平支行(賬號: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過重慶市財政票據電子化暨非稅收入管理平臺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重慶市梁平區高鐵南站三路 )
聯系人:周紅霞
聯系電話:023-5322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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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202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