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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12 發文字號
主題分類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體裁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文綜罰字〔2024〕17號
成文日期 2024-11-12 發布日期 2025-01-09
索引號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12
發文字號
主題分類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體裁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文綜罰字〔2024〕17號
成文日期 2024-11-12
發布日期 2025-01-09


當事人:梁平區木馬時光歌舞娛樂中心(楊友群) ??????????????????????????????????????????????????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155MABWPNAX90 ???????????????????????????????

經營者:楊友群 ????????????????????????????????????????

地址:重慶市梁平區梁山街道名豪商貿區621

2024108日,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舉報人石某志電話舉報稱,梁平區木馬時光歌舞娛樂中心(楊友群)(以下簡稱:當事人)于2024101日允許其孫女石某某(系未成年人)進入其場所內唱歌消費。接報后,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周紅霞(22005521027)、陳元峰(22005521022)、潘登豐(22005521054)于202410121602分趕到舉報人提供的地址(重慶市梁平區梁山街道人民北路156401號)開展了調查,經出示執法證件后,在舉報人石某志的見證下,對其孫女石某某于2024年國慶節期間到當事人處唱歌消費的情況進行了調查詢問,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同時提取了石某志及其孫女石某某的身份證打印件各1份、2024101日石某某的微信支付記錄打印件1份,并由舉報人石某志簽字確認。

202410121716分至1751分,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周紅霞(22005521027)、陳元峰(22005521022)、潘登豐(22005521054經出示執法證件后,對位于重慶市梁平區梁山街道名豪商貿區621號的當事人視頻監控系統開展了調查。執法人員調取了2024101日下午當事人視頻監控系統的D7路攝像頭及D1路攝像頭的錄像回放,發現當事人存在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對執法現場拍照、攝像取證,并依法作出如下處理:1. 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梁文綜檢(勘)字202413號),并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莫冬蓮簽字確認;2.下發《調查詢問通知書》(梁文綜調通字202413號),通知當事人的經營者到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受調查。

20241012日,依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批準依法對本案予以立案。

20241015日,當事人的經營者楊友群到我委接受執法人員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楊友群承認了2024年國慶節期間存在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唱歌消費的事實。執法人員同時向楊友群提取了2024101日當事人視頻監控系統D7D1路攝像頭涉案時段的監控錄像拷貝、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155MABWPNAX90)復印件、《娛樂經營許可證》(編號:500228160035)復印件及楊友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2024101日收銀系統的收費記錄打印件各1份。

20241018日,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周紅霞(22005521027)、陳元峰(22005521022)到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調取了涉案未成年人石某某的戶籍證明,確認了石某某截至本案案發之時系未成年人,且與石某志是爺孫關系的事實。

20241028日,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周紅霞(22005521027)、陳元峰(22005521022)在另一名涉案未成年人李某的監護人李某美的見證下,對李某進行了調查詢問,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同時提取了未成年人李某及其監護人李某美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李某和李某美的戶籍證明復印件1份、李某提供的2024102日微信支付記錄打印件2份及2024103日微信支付記錄打印件1份。

20241030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的經營者楊友群進行了調查詢問,楊友群對當事人在國慶節期間接納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事實進行了補充說明,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同時提取了當事人2024102日及2024103日收銀系統的收費記錄打印件1份。

20241030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依法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當事人系個體工商戶,于2024101日至2024103日期間允許未成年人石某某及李某進入其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消費,違法所得為人民幣384元整。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視頻監控系統D7D1路攝像頭下載的202410114點至15點時段的視頻錄像拷貝光盤1張、其視頻監控系統截圖打印件2張、舉報現場照片1張、石某某及李某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楊友群的《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了當事人于2024101日至2024103日期間允許未成年人石某某及李某進入其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消費的違法事實;

2.《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梁文綜檢(勘)字〔2024131份、現場勘驗照片2張、區文化旅游委執法記錄儀下載的執法現場錄像刻錄光盤1張:證明了區文化旅游委在20241012日對當事人允許未成年人石某某及李某進入其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消費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的事實;

3.《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155MABWPNAX90)復印件、《娛樂經營許可證》(編號:500228160035)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并屬于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事實;

????????????4.楊友群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調查詢問筆錄》2份、當事人收銀系統收費記錄打印件3份、石某某微信支付記錄打印件1份、李某的微信支付記錄打印件3份、《關于核定梁區木馬時光歌舞娛樂中心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違法所得的情況說明》1:證明了當事人的經營者楊友群承認允許未成年人石某某及李某進入其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費,違法所得為人民幣384元整的事實;

5.涉案未成年人石某某、李某的戶籍證明各1份:證明了石某某截至案發之時均系未成年人的事實;

6.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周紅霞、陳元峰、潘登豐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本委是兩人以上持證執法。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當事人2024101日至2024103日期間允許未成年人石某某、李某進入其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消費,違法所得為人民幣384元整的事實。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以及《中共重慶市梁平區委辦公室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梁委辦〔201932號)文件,本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和違法行為的查處。

當事人作為違法行為的主體適格,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委應該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對違法經營行為供認不諱,并表態今后將加強日常管理措施,嚴格核對消費人員的身份證件,確保不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當事人實際情況,本委對當事人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行為責令改正并擬作出以下處罰決定: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84元(大寫:叁佰捌拾肆元整); 3.罰款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之規定。2024114日,本委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梁文綜罰告字〔202413號),告知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及擬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截止20241111日,當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陳述、申辯的申請。

綜上所述,本委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經營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84元(大寫:叁佰捌拾肆元整);

3.?罰款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后將款交至中國工商銀行重慶梁平支行(賬號: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過重慶市財政票據電子化暨非稅收入管理平臺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重慶市梁平區雙桂街道南站三路) ????????????????????????????????????

聯系人: 陳元峰 ??????????????????

聯系電話:023-53222485 ??????????????????????????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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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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