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31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文綜罰字〔2025〕1號 |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發布日期 | 2025-03-17 |
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31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文綜罰字〔2025〕1號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發布日期 | 2025-03-17 |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文綜罰字〔2024〕15號
當事人:重慶歐酷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3MACEER8459)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L-CQ-100429) ????????????????????????????
法定代表人:甘靜 ??????????????????????????????????????????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石油路1號11幢29-1(自主承諾) ???????????????????????????????
2024年12月9日16時27分至2024年12月9日17時28分,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陳元峰(22005521022)、唐培鋒(22005521023)在執法檢查中,經出示執法證件后,對位于重慶市梁平區雙桂街道丹桂大道10號附5號的重慶歐酷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梁平丹桂門市部進行檢查,在該門市部的負責人唐本容見證下,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門市部的設立社(重慶歐酷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組織出行的“桂林韶山賞花雙汽5日游”旅游團僅能提供1份旅游合同及授權委托書,該旅游團的出車單、收費票據等團檔資料無法提供,經詢問其負責人唐本容,唐本容稱未保存該次旅游團的其他相關團檔資料。當事人的行為系組織旅游團,未在兩年保存期內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執法人員對執法現場拍照、攝像取證,提取了部分涉案資料并依法作出如下處理:1.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梁文綜檢(勘)字〔2024〕15號),并由該門市部的負責人唐本容簽字確認;2.對該門市部的負責人唐本容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3.?下發了《調查詢問通知書》(梁文綜調通字〔2024〕15號)及《責令改正通知書》(梁文綜改字〔2024〕15號),責令當事人當場整改并通知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到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受調查詢問。
2024年12月9日,根據《旅游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批準后,本委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2024年12月11日,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甘靜委托其梁平門市部的負責人唐本容到我委接受調查,唐本容出具了《委托授權書》,執法人員再次對唐本容開展了調查詢問,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執法人員同時向唐本容提取了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3MACEER8459)復印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L-CQ-100429)復印件、甘靜的身份證復印件、唐本容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甘靜委托唐本容全權代理辦理本案相關事務的《委托授權書》各1份。
2024年12月11日,執法人員向區文化旅游委行業管理科提取了重慶歐酷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梁平丹桂門市部的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打印件(因旅游行業管理實行多證合一,備案信息由行業系統進行電子備案,不再出具紙質證明)。??
依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旅行社分社(簡稱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務網點(簡稱服務網點,下同),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分社、服務網點的旅行社(簡稱設立社,下同)的名義從事《條例》規定的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后果,由設立社承擔。”之規定,本案的涉案當事人為重慶歐酷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梁平丹桂門市部的設立社重慶歐酷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經調查核實,因重慶歐酷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旅游團,未在兩年保存期內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的行為不涉及違法所得,故無違法所得。 ????????????????
2024年12月12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依法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當事人系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甘靜,組織旅游團,未在兩年保存期內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梁文綜檢(勘)字〔2024〕15號)1份、現場檢查照片3張、執法記錄儀下載的現場檢查視頻1份:證明了區文化旅游委在2024年12月9日對當事人的服務網點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事實;
2.當事人設立的服務網點負責人唐本容的《調查詢問筆錄》2份、當事人提供的 “桂林韶山賞花雙汽5日游” 旅游合同打印件及授權委托書各 1份:證明了當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組織出行的“桂林韶山賞花雙汽5日游”旅游團,未在兩年保存期內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的事實;
3.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3MACEER8459)復印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L-CQ-100429)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是旅行社且系有限責任公司的事實;
4.?當事人設立的服務網點(重慶歐酷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梁平丹桂門市部)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55MACWBWC1X4)復印件及《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證明》(設立社編號:L-CQ-100429)打印件各1份:證明了重慶歐酷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梁平丹桂門市部是當事人設立的服務網點的事實;
5. 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甘靜的身份證復印件、其設立的服務網點負責人唐本容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甘靜委托唐本容全權代處理本案相關事務的《委托授權書》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委托唐本容全權代處理本案相關事務的事實;
6.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陳元峰、唐培鋒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本委是兩人以上持證執法。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當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組織出行的“桂林韶山賞花雙汽5日游”旅游團未在兩年保存期內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及無違法所得的事實。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中共重慶市梁平區委辦公室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梁委辦〔2019〕32號)文件,本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和違法行為的查處。
當事人作為違法行為的主體適格,2024年10月28日組織出行的“桂林韶山賞花雙汽5日游”旅游團未在兩年保存期內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以備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前款所稱的合同及文件、資料的保存期應當不少于兩年”之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規定,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委應該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提供涉案材料,主動加強旅游行業法律法規的學習,表態以后會妥善完整保存好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節,本委決定責令重慶歐酷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改正并對其作出:1.罰款人民幣4000元整(大寫:肆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之規定,2025年1月2日,本委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梁文綜罰告字〔2024〕15號),告知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及擬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截止2025年1月9日,當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陳述、申辯的申請。
綜上所述,本委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1.罰款人民幣4000元整(大寫:肆仟元整)。 ??????????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后將款交至中國工商銀行重慶梁平支行(賬號: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過重慶市財政票據電子化暨非稅收入管理平臺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重慶市梁平區雙桂街道南站三路) ????????????????????????????????????
聯系人: 陳元峰 ??????????????????
聯系電話:023-53222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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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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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