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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500228733966160F/2021-00020 發文字號 星橋府發〔2021〕8號
主題分類 其他 體裁分類 其他公文
發布機構 梁平區星橋鎮政府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梁平區星橋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星橋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細則(試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1-28 發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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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星橋府發〔20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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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裁分類 其他公文
發布機構 梁平區星橋鎮政府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梁平區星橋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星橋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細則(試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1-28
發布日期 2021-02-26

各村(社區)股聯社:

星橋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細則(試行)》已經鎮黨委、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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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橋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與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本區范圍內經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接受區級相關部門及鄉鎮的指導和監督,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接受本級黨組織的領導。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集體經濟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包括農村集體資產經營與管理,集體資源開發與利用,集體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農業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服務集體成員等。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指導和監督;區委組織部負責督促、指導基層黨組織發揮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作用;區財政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代理、會計人員培訓等工作。

鎮經發辦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發展、管理、考核、業務指導、監督、審計等工作;鎮財政辦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務核算,考核、培訓農村財務人員。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章程由本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名稱和住所;宗旨;集體資產數量及明細;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管理人員的產生與罷免;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及其議事、辦事、表決規則,收益分配制度;監督管理與財務公開制度;組織章程修改程序;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成員(代表)大會制度,設立不低于3的理事會和3—5人的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選出理事長、監事長。理事長、監事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可與“兩委”干部交叉任職,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具體事項的表決,可以通過召開成員代表會議的形式進行,且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公示7天。成員(代表)大會應當由本組織的成員(代表)2/3以上參加,實行一人一票制等表決方式,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一半以上通過。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選舉權的成員的1/3以上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理事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60天內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必須有2/3以上成員(代表)同意才可通過。

第九條??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頒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憑此證辦理開戶、刻章、稅務登記等手續。登記證載明事項發生變更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實行村財委托鄉代理制度,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聘請第三方機構代為做賬均要使用全市統一的“三資”管理平臺“兩委”賬務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務實行分開管理與核算“兩委”賬目中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整體移交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務數據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獨設置會計和出納員。實行村財委托鄉代理制度的會計由鎮財政辦人員兼任,出納員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兼任,現金和銀行賬戶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管。財會人員離任應辦理交接手續,由監交人簽字,交接清單報鎮管理部門存檔。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所有收入都必須先繳入賬戶。各村設一名報賬員,備用金不超過1000元,所有支付業務原則上均通過銀行轉賬或使用銀行卡結算;超過1000元的支出實行事前報鎮管理部門審批,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印鑒章)由報賬員到銀行轉賬,鎮設一名資金監管人員接收銀行轉賬短信。確實需要通過現金結算的,單筆交易在1000元以內,經理事長同意,現金進行交易。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上級另有規定需要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外,不得開設其他專用或臨時賬戶,禁止多頭開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會計與集體經濟出納每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和現金余額進行對賬;鎮農經辦應定期檢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情況。

第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真實、準確、及時進行會計核算,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均應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并全部納入賬內核算。自制憑證應注明款項用途和未能取得外來憑證的原因,標注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章程規定,當年收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方可進行分配,嚴禁舉債分配。收益分配方案需經過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鎮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村,經村級集體組織成員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同意后,可按不超過當年村級集體經濟經營利潤的25%用于對村兩委班子進行獎勵,其中,村黨組織書記獲得獎勵不得超過獎勵總額的30%。村專職干部兼職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的,全年領取獎勵不得超過本職務全年收入。利潤越高,提取比例適當降低,直接出租類型的經營應降低利潤提取比例。

第四章 ?資產經營

第十??下列事項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定或者改變集體資產經營方式;購置或者處分重要固定資產;決定重大生產投資或者大額舉債;興辦集體公益事業所需開支;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其他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可以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參股、聯營、股份合作方式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不是成員的管理人員經成員(代表)大會2/3以上通過后,可通過資金、固定資產、技術等形式入股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入股比例不超過50%

第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集體資產的,應當明確經營目標和經營責任,制定經營方案和管理制度及時向成員進行公開。承包和租賃經營的,應當實行公開競價,結果向成員公開。

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發包、出租、入股、聯營等經濟活動,須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交由鎮管理部門對方案審核評估,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投標的方式進行,且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條款應當規范、清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明確資產份額,加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印鑒。合同及相關資料應當報鎮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筑物、設施、設備等,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單位價值1000元以上的,應當列為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和上級政府部門扶持、有關單位投資的各類資產,合理計價核算進入資產臺賬及會計賬務。

第二十??土地和荒山、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經營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開發利用,不得非法處分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實行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等方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集體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以招標方式發包、出租集體資產的;以參股、聯營、股份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的;拍賣、轉讓集體資產的;以集體資產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二十??農村集體資產需要進行評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托具有農村集體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確實無法評估的,可由成員(代表)大會商議資產價格。資產評估(商議)的結果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確認并公示,并報鎮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收支管理

第二十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管理范圍:

村集體原有積累;村級一事一議籌資收入;發包、租金、拍賣等上繳收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租賃收入、勞務收入等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土地補償收入;經營性補助收入;地票資金;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貼、資助、捐贈款等;各項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項資金;資金利息收入;清收的各種欠款及利息各種借貸資金;其他收入各村將服務群眾專項經費、黨員活動經費和2萬元的其他經費外的所有積累全部劃入集體經濟組織賬戶。

第二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管理范圍:

集體經營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的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管理費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管理人員報酬支出;征占土地補償支出;其他支出第二十實行票據專用專管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單位和個人(含內部成員或組織)錢物必須出具有效票據,支付錢物必須向對方索取有效票據。鎮農經辦、財政辦建立財務票據領銷存制度,落實專人管理。嚴禁使用不合規票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取得各種收入時,要手續完備,開具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統一格式的收款收據。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收入由出納收取,收取當日全部繳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當日繳存有困難的,應于3個日內繳存,不得坐收坐支,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賬外賬。

各項支出按規定應取得合法有效的正式發票并有原始附件方可報賬。

第二十?嚴格區分“兩委”行政收支與集體經營性收支。鄉鎮、區級部門到村開展公務活動,村與村之間工作聯系,村與上級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系等均列入村級公務活動范圍。在村級公務活動中必須執行零招待

十條堅決壓縮非生產性支出。嚴禁用村集體資金宴請上級部門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宴請、休閑娛樂場所消費、外出旅游和旅游性考察、購買禮品(紀念品、土特產、煙酒)及各種有價證券。確因農村集體經濟經營和招商需要,可以按照工作餐標準產生接待費用,全年接待費用不能超過年經營收入的5‰

第三十條嚴格控制各種補貼發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兼職管理人員因公出差可以發放出差補助標準和程序由理事會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收入情況,形成理事會決議,報鎮政府管理部門備案后施行

第三十一條所有收支單據必須經理事長審批,經鎮管理部門審后,方可入賬。嚴禁將一筆交易分割成多筆交易進行審批。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所有票據要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資產資源經營、固定資產購建與處置、大宗物資采購、工程項目建設及單筆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事項須經監事長審核通過;單筆金額5萬元以上的支出事項,須成員代表會議審核通過,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記賬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嚴格規范各專項資金管理。各種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或以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申報實施的各類專項資金均應撥入賬戶,專款專用。不得以爭取項目資金為由,借村集體銀行賬戶過渡,套取國家集體資金;各種地票資金、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屬于村(組)集體的部分應以轉賬形式撥入賬戶,屬于農戶個人的部分應公開轉賬到個人;各種項目須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支出,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不得挪作其他開支。

第六章 ?指導監督

第三十三條實行定期財產清查制度。由農經辦、財政辦會計、出納、監事會成員組成財產清查組,按規定定期清查盤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核對有關賬目并公開,確保資金資產資源賬實相符和安全。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

公開內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余及重大財務活動情況;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確保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監督權等權利。

公開方式:在固定地點張貼公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信息(或在微信群、鄉村公眾號發布)。

公開時間:日常性財務收支、債權債務及償還等情況每季度公布1次,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年度財務計劃、收益分配、資產及負債、對外投資等情況每年公布1次,在下年1月底前公布;資產資源處置及經營活動、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資金收取及使用等重大財務活動情況,在該財務活動結束之后的15日內公布。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有權知曉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情況,有權查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公開資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公開事項有異議的,可以自公開之日起15日內申請核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決議,不得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實行財務審計制度。年度財務收支審計由鎮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專項資金審計由有權的相關機構或部門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或檢查,審計結果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管理人員考核、任免依據。

第三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每年應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全年經營情況,依法接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并根據審計意見進行整改,報告整改情況。

審計事項包括:財務收支、對外投資收益、合同簽訂和履行、債權債務、土地征收補償費使用、公積公益金提取和使用、集體資產管理運營、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項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 ?實行財務管理責任追究制度。有關單位或個人非法侵占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有關責任人員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照法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罷免職務的,應當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占、挪用、截留、私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實行財務檢查制度。區級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情況的檢查,督促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落實。

第四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檔案應由專人保管。資產權屬證明、重要合同、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電算化數據、審計報告、財會檔案及銷毀清冊等需永久保存。村集體經濟組織檔案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開列檔案銷毀清單,經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鎮人民政府派人監督銷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檔案資料不得外借,特殊情況外借需經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履行借閱手續,嚴禁涂劃、拆封和損毀檔案資料。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與上級規定不一致,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重慶市梁平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1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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