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32Q/2024-00044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體裁分類 | 應急管理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應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標題 | 關于開展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 履職專項檢查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4-12 | 發布日期 | 2024-06-12 |
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32Q/2024-00044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體裁分類 | 應急管理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應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標題 | 關于開展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 履職專項檢查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4-12 |
發布日期 | 2024-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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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應急發〔202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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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應急管理局關于轉發
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慶局
關于開展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
履職專項檢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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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企業:
現將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慶局《關于開展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專項檢查的通知》(渝應急發〔2024〕38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領悟文件精神并按照要求,嚴格開展自查自檢、查漏補缺,對查出的問題形成問題清單,明確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建立臺賬、立查立改,全力確保我區非煤礦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為全區安全生產工作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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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慶局關于開展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專項檢查的通知》(渝應急發〔202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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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應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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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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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應急發〔202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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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慶局
關于開展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
專項檢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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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礦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兩辦《意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硬措施》)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落實落地,督促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切實解決部分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能力嚴重不足、長期不履職、甚至帶頭違法違規等突出問題,有力推動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堅決防范遏制礦山重特大事故,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于開展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專項檢查的通知》(礦安綜〔2024〕11號)有關要求,決定對正常生產建設的非煤礦山企業及其上級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時間安排
2024年3月至8月。
二、檢查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標準化建設方面。是否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監督考核機制;是否組織加強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每月在生產現場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時間是否不少于10個工作日。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否組織編制并審定企業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辦法;是否定期到生產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是否下達超能力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
(二)安全生產制度措施和操作規程方面。是否組織制定并實施動火作業、通風、排水、提升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制度措施和操作規程;是否每月組織研究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是否將外包隊伍納入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地下礦山是否組織制定并嚴格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每月帶班下井是否不少于5個工作日,是否每月5日前向區縣應急局報送五項重大安全事項。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方面。是否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計劃,培訓范圍是否全員覆蓋;是否掌握兩辦《意見》《硬措施》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慶市重點工作部署等內容并實施推進;是否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并督促持證上崗;是否安排有關負責人和“五職”礦長每年接受專門安全教育培訓;地下礦山是否組織開展全員自救器佩戴演練并做到熟練使用。
(四)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方面。是否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是否動態更新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并落實管控措施;是否組織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對照《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每月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并按照“五落實”原則嚴格整改;地下礦山是否組織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
(五)安全生產投入方面。是否保證本單位具備充足的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是否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是否組織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面。是否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每半年至少組織并參與1次應急救援演練;是否嚴格落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工作制度;是否做到極端氣象條件預警叫應“有叫必應必為”。
(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方面。是否熟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流程和事項;是否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是否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階段(2024年3月至4月)。各非煤礦山企業要對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自查自改,對自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建立臺賬,逐一整改銷號,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臺賬及自查自改報告屬地區縣應急管理局。各涉礦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各涉礦區縣應急局)要組織轄區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開展談心談話,必要時進行約談提醒。
(二)重點檢查階段(2024年5月至7月)。各涉礦區縣應急局要對轄區非煤礦山企業自查自改情況開展專項監管執法,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慶局(以下簡稱重慶局)將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開展專項監察。各涉礦區縣應急局發現轄區非煤礦山企業自查自改走過場、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存在或者同類重大事故隱患反復出現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并從嚴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有上級公司的要倒查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同時,按照“逢查必考”要求,要組織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全覆蓋考試,重點考核主要負責人對法定職責要求、兩辦《意見》《硬措施》、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和重慶市重點工作部署等內容掌握情況,考試不合格的要責令重新學習和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通報曝光,并根據情況建議相關非煤礦山企業調整主要負責人。
(三)“回頭看”和總結階段(2024年8月)。市應急管理局將會同重慶局成立工作組,對照前期發現的問題開展“回頭看”抽查檢查,對專項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梳理好經驗好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共性問題,研究制定切實推動主要負責人履職到位的制度性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推動責任落實。各涉礦區縣應急局要結合本地特點加強統籌謀劃,扎實開展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專項檢查,推動非煤礦山企業深入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和主要負責人履職到位。
(二)強化監管監察,嚴肅追究責任。各涉礦區縣應急局要采取明查暗訪、殺“回馬槍”等檢查方式,嚴厲打擊強令冒險作業、不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不經批準擅自復工復產、瞞報謊報事故等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不到位方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采取約談、曝光、行刑銜接、聯合懲戒、“一案雙罰”等措施依法處理處罰,嚴肅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嚴格做到懲處一批、約談一批、問責一批、通報一批、納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一批等“五個一批”。重慶局將結合監察工作計劃對部分區縣監管部門專項檢查、談話提醒和企業自查自改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問題嚴重的區縣進行約談。
(三)堅持統籌推進,構建長效機制。各涉礦區縣應急局要堅持統籌謀劃、注重實效,將專項檢查與宣貫兩辦《意見》及《硬措施》、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融入日常監管工作。要加強結果運用,注重挖掘一批先進典型經驗加以推廣,建立健全督促檢查企業負責人履職常態化工作機制。
(四)加強信息報送,及時反饋情況。各涉礦區縣應急局要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本地區專項檢查開展情況,每月底前報送追責問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每季度至少上報1起典型執法案例(見附件2);2024年8月10日前,將工作總結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并抄送重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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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問責情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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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情況 |
懲處情況 |
約談情況 |
責任追究情況 |
通報曝光情況 |
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
納入 安全 生產 嚴重 失信 主體 名單 非煤 礦山 | |||||||||||||
非煤礦山企業 |
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 |
上級企業 |
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
非煤礦山 企業行政 處罰 |
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 |
非煤 礦山 企業 |
非煤礦 山企業 主要負 貴人 |
上級 企業 |
上級企 業主要 負責人 或分管 負責人 |
黨紀 政紀 處理 |
調整 工作 崗位 |
解聘 |
非煤 礦山 企業 |
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 |
非煤 礦山 企業 |
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 | |||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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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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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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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負責人??????? ????? ????????????? 填表人:?????? ? ? ?? ???????????????? 填表人電話:
備注:表中數據為當月累計匯總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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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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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執法案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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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執法案例編寫內容,應當包括標題、關鍵詞、基本案情、處理結果、典型意義、執法人員等要件,可參照如下模板:
【標題】
格式為“執法主體+違法主體+案”,例如“XX區(縣)應急管理局對XX企業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以3到5個重要關鍵詞對案例內容進行歸納。
【基本案情】
詳細介紹案件事實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
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給出案件的處理理由及結果。理由應包括證據采信理由、依據選擇理由、決定裁量理由等。
【典型意義】
對典型執法案例進行評析,明確在類似案件執法中的參考借鑒價值,指出需要完善改進的地方。
【執法人員】
姓名、執法證號、手機號(需填兩名執法人員執法證號及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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