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11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體裁分類 | 應急管理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應急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梁平區新盛鎮“12·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 發布日期 | 2025-02-20 |
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11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體裁分類 | 應急管理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應急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梁平區新盛鎮“12·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
發布日期 | 2025-02-20 |
?? ? ?2024年12月10日15時03分左右,新盛鎮聯盟村村民余**家在拆卸舊窗戶過程中,一名工人不慎墜落受傷,在送往醫院途中因搶救無效死亡,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5萬元。事故發生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區政府同意,區安委辦成立由區應急局、區公安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總工會等單位參加的梁平區新盛鎮“12·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進行調查,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機關、區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致的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和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事故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經調查認定,梁平區新盛鎮“12·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違規操作,現場安全管理不力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相關情況
(一)工程概況。
涉事房屋位于重慶市梁平區新盛鎮聯盟村4組*號,屬余**家自建房,共有4層。2024年10月20日,余**和李**達成口頭協議,由李**負責對余**家的所有窗戶進行改造(舊窗拆除和安裝新窗戶),費用為小窗戶500元/平方,大窗戶650元/平方,總費用根據窗戶的面積據實結算。
(二)工程承攬人基本情況。
李**,男,55歲,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梁平縣梁山鎮石馬村*組,身份證號碼:512224********0031,為梁平區邦太門窗經營部經營者,持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228********4Y,注冊日期:2008年05月26日,注冊地址:重慶市梁平區梁山街道石馬路*號,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包括一般項目:鋁合金、塑鋼門窗、防護網加工、銷售。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12月10日上午9點多左右,李**組織唐*、鄧**、黎**駕車來到新盛鎮聯盟村*組余**家的施工現場,上午工人們先把房屋大門朝向二樓左側的第二個舊窗戶拆除,并將新的框架安上。
當天午飯后,唐*、鄧**、黎**等三名工人繼續工作。唐*站對房屋大門朝向二樓左側第一個窗戶框架進行拆除,鄧**站在窗臺上取下舊玻璃,黎**在一樓搬運玻璃,李**站在房屋馬路對面觀察。
15:03分左右,唐*在拆除房屋大門朝向二樓左側第一個窗戶的過程中不慎從二樓窗臺墜落至一樓地壩。
(二)事故現場情況。
事發地點位于重慶市梁平區新盛鎮聯盟村*組*號余**家房屋大門朝向二樓左側第一個窗戶,窗戶外的護欄斷裂,二樓護欄距地面約4.9米,窗戶內臥室地面有一根安全繩,窗臺上有電鉆、錘子等工具。
1.人員傷亡情況。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唐*,男,28歲,身份證號碼:500228********0511,戶籍地址:梁平區梁山街道上八村*組*號。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T 6721),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75萬元(包括死者喪葬費、撫恤金、死亡賠償金等)。
四、事故應急響應處置、救援、報告和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房主余**、李**等人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隨后“120”急救醫生到達現場對唐*進行搶救,唐*因搶救無效在送往梁平區人民醫院的途中死亡。
新盛鎮人民政府得知消息后及時安排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區委辦、區政府辦、區應急局等有關單位進行了報告。
目前,死者善后賠償等事宜已達成一致意見,死者遺體已安葬。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唐*在距地面高約4.9米的窗臺作業時違反了《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5項“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規定,未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在拆除舊窗戶的過程中不慎墜落至地面,導致事故發生。
(二)尸體檢驗情況。
2024年12月11日,區應急局委托重慶市萬州司法鑒定所對死者進行了尸表檢驗,鑒定意見(萬司鑒〔2025〕法醫鑒字第025號)為:唐*死亡原因符合高墜傷造成顱腦損傷、胸部損傷(胸腔內積血)、左大腿骨折等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三)間接原因。
一是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李**作為施工現場負責人,未及時制止唐*高處作業時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5項“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規定冒險作業的行為;二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李**作為事發工程的承包人,僅對唐*、鄧**、黎**等作業工人進行過口頭安全提示,未對其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六、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責任人員及處理建議
1.唐*,余**家窗戶拆除和安裝的作業工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高處作業時未系安全帶,不慎墜落至地面導致事故發生,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喪生,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2.李**,余**家窗戶改造的工程承包人,作為工程施工現場負責人,未對唐*、鄧**、黎**等作業工人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及時制止唐*高處作業未系安全帶的冒險作業行為,在本次事故中負有管理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二)責任單位及處理建議。
新盛鎮人民政府,2023年底制定了《新盛鎮2024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嚴格按照《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能職責,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嚴格落實“六到場”制度,即選址踏勘到場、定點放線到場、基坑基槽驗收到場、工程重要節點到場、主體結構完工到場、竣工驗收到場。2024年1-12月,召開建房安全工作會15次,建房安全檢查40次,發現問題93個,整改問題93個,集中宣傳建房安全14次,發放宣傳單3000余份。經調查,本次發生事故的施工項目屬于居民自行改造窗戶,不需要到當地人民政府審批或備案,事故調查組在調查中未發現新盛鎮人民政府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的規定,建議不予追究新盛鎮人民政府的監管責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針對本次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各鄉鎮(街道)、區級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房屋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特別是門窗安裝方面安全知識的宣傳力度,通過印發宣傳資料、制定標語、播放警示視頻等方式,為他們講解房屋修建、門窗安裝及拆除過程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常見的安全隱患和典型安全事故案例,讓他們知道作業時存在的安全風險和危險因素,提高建筑施工現場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
(二)加強教育培訓,提升安全防護技能。各鄉鎮(街道)、區級有關部門要要嚴格落實相關安全要求,嚴格管控高處作業安全風險,加大對房屋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的高處作業安全監管力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力度,組織學習《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等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技術標準和安全規范,督促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本事故調查報告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在政府官網上公示,未經許可,嚴禁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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