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32Q/2023-00013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體裁分類 | 地方性法規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應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標題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
成文日期 | 2023-02-17 | 發布日期 | 2023-03-03 |
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32Q/2023-00013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體裁分類 | 地方性法規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應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標題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成文日期 | 2023-02-17 |
發布日期 | 2023-03-03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2007年9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5日重慶市第五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 ? ? 目錄
? ? ? 第一章? ? 總則
? ? ? 第二章? ?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 ? ? 第三章? ? 質災害預防
? ? ? 第四章? ? 地質災害應急
? ? ? 第五章? ? 地質災害綜合治理
? ? ? 第六章? ? 法律責任
? ? ? 第七章? ? 附則
? ? ? 第一章? ? 總則
? ? ? 第一條? ?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 ? 第二條? ?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綜合治理等防治工作,適用本條例。
? ? ? 地震災害的防御和減輕,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 ? 第三條? ?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 ? ? 第四條? ? 地質災害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預防為主、避讓優先、綜合防治的原則。
? ? ?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 ? ? 第五條? ? 地質災害的分級包括災情分級和險情分級。
? ? ? 地質災害災情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 ? ?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千萬元以上的;
? ? ? (二)大型:因災死亡十人以上不滿三十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一千萬元的;
? ? ? (三)中型:因災死亡三人以上不滿十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 ? ? (四)小型:因災死亡不滿三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一百萬元的。
? ? ? 地質災害險情按照威脅程度分為四個等級:
? ? ? (一)特大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員在一千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經濟損失一億元以上的;
? ? ? (二)大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員在五百人以上不滿一千人,或者可能造成經濟損失五千萬元以上不滿一億元的;
? ? ? (三)中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不滿五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五千萬元的;
? ? ? (四)小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員不滿一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經濟損失不滿五百萬元的。
? ? ? 第六條? ?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 ?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轄區內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參與地質災害防治的其他工作。
? ? ? 第七條? ? 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綜合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 ? ? 市、區縣(自治縣)應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 ? ?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 ? ? 第八條? ?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 ? ?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人承擔。
? ? ? 第九條? ?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到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 ?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質資料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
? ? ? 涉密的地質資料除外。
? ? ? 第十條? ?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提高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 ? ?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活動。
? ? ?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公益性宣傳。
? ? ? 第十一條? ? 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有參與地質災害防治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者阻撓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 ? ? 第十二條? ? 規劃自然資源、應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 ? ? 第十三條? ?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 ? ? 第二章? ?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 ? ? 第十四條? ? 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評價。根據調查結果,確定地質災害隱患點,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風險區,提出分類處置和分級管理的意見。根據地質環境變化情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區域地質災害補充調查。
? ? ? 地質災害易發區分為高易發區、中易發區、低易發區。地質災害風險區分為極高風險區、高風險區、中風險區、低風險區。
? ? ? 第十五條? ?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劃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風險區納入地質災害數據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告。
? ? ? 第十六條? ? 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發展改革、教育、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應急、氣象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 ? ?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 ? ? 第十七條? ?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 ? ?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 ? ? (二)地質災害防治原則和目標;
? ? ?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風險區、重點防治區及防護重點;
? ? ? (四)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應急救援、綜合治理等防治項目及任務;
? ? ? (五)地質災害防治經費估算;
? ? ? (六)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
? ? ? 第十八條? ? 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發展改革、教育、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應急、氣象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現狀制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 ? ? 第十九條? ?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 ? ?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及本年度地質災害發展趨勢預測;
? ? ? (二)根據水文、氣象等預測情況確定重點防范期;
? ? ? (三)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范圍及重點防治區;
? ? ? (四)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應急救援、綜合治理等防治項目及任務;
? ? ?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 ? ? (六)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和治理責任人;
? ? ? (七)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支撐單位。
? ? ? 受長江三峽庫區水位影響的地質災害,應當將水位升降期確定為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
? ? ? 第三章? ? 地質災害預防
? ? ? 第二十條市? ?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群測群防體系,落實群測群防員、片區負責人、駐守地質隊員、區縣技術管理員崗位職責,組織、協調、調度開展群測群防工作。
? ? ?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范期的巡查,發現險情、災情及時報告和處理。
? ? ? 第二十一條? ?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職責組織監測預警,受災害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參與和協助監測預警工作。
? ? ?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 ? ? 鼓勵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化建設,實現數據采集、傳輸、分析、共享和預警發布等全過程智能化管理。
? ? ? 第二十二條? ? 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標志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損壞和擅自移動。
? ? ? 第二十三條? ? 地質災害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年度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報和地質災害臨災預報。
? ? ? 地質災害年度預測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納入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發布。
? ? ?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報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本級氣象主管機構聯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報應當包括地質災害風險區和風險等級。
? ? ? 地質災害臨災預報由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
? ? ? 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應當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
? ?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但是,發現地質災害情況特別危急時,可以直接向受地質災害威脅對象通報險情。
? ? ? 第二十四條? ? 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 ? ? 第二十五條? ?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采取監測、搬遷或者治理措施,保護地質災害危險區內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 ? ? 必要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決定限制或者禁止人員進入地質災害危險區。
? ? ? 第二十六條? ? 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解除已采取的有關措施,并予以公告。
? ? ? 第二十七條? ?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從事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無關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引發或者加劇地質災害的活動。
? ? ? 第二十八條? ?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及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 ? ?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區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已開展區域評估的,該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 ? ? 在低易發區內修建自用、臨時、小型建(構)筑物的,可以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 ? ? 第二十九條?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是否適宜建設的結論以及具體的防治措施,并對評估結果負責。
? ? ? 第三十條? ? 未按照規定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建設項目,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用地或者規劃許可手續。
? ? ? 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 ? ?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 ? 第三十一條? ?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
? ? ? 第四章? ? 地質災害應急
? ? ? 第三十二條? ? 市、區縣(自治縣)應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級教育、公安、財政、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氣象等部門,擬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定期組織開展預案演練。
? ? ? 第三十三條? ? 市、區縣(自治縣)應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救援保障體系。
? ? ? 第三十四條? ? 發現地質災害災情或者險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應急主管部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其他部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 ? ?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應急主管部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分級報告。情況危急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受威脅對象撤出危險地帶,必要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 ? 第三十五條? ?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應急主管部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災情或者險情報告后,應當在一小時之內報告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應急主管部門、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 ?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應急主管部門、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指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搶險救災。
? ? ? 第三十六條? ? 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者險情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啟動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動員和組織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或者險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 ? ?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險情。
? ? ? 第三十七條? ? 發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災情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發生其他類型地質災害災情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 ? ? 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由政府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 ? ? 第三十八條? ? 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需要,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調集人員,征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對搶險救災區域采取交通管制、強行組織避災疏散、對直接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或者妨礙搶險救災的建(構)筑物進行強行拆除等措施。
? ? ? 因搶險救災需要,征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交通工具、設施、設備等動產或者不動產的,事后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
? ? ? 第三十九條? ? 發生地質災害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應急、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受災群眾的避險轉移、醫療救護、衛生防疫、救災物資發放和災情調查評估等工作。
? ? ?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受災群眾給予適當救助。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賠償。
? ? ? 第四十條? ?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受災群眾,做好社會穩定工作,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災后重建工作。
? ? ? 第五章? ? 地質災害綜合治理
? ? ? 第四十一條? ?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治理;大型地質災害,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治理;中型以下地質災害,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治理。受災害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治理工作。
? ? ?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人負責治理。
? ? ? 第四十二條? ?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或者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監督管理。
? ? ? 第四十三條?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標準和技術規范;與主體工程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建設工程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 ?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執行。
? ? ? 第四十四條? ?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初步設計,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有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 ? ? 第四十五條?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 ? ? 第四十六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 ? ? 第四十七條? ? 對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可以實施避險移民搬遷。
? ? ? 第六章? ? 法律責任
? ? ? 第四十八條? ? 各級人民政府、規劃自然資源、應急等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 ? ? (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 ? ? (三)批準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建設用地或者規劃許可手續的;
? ? ?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 ? ? (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
? ? ? (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 ? ?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 ? ?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 ? 第五十條? ? 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第五十一條? ?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無關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引發或者加劇地質災害活動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第五十二條? ? 侵占、損毀、損壞、擅自移動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標志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第五十三條?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弄虛作假,或者降低工程質量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 ? ? 第七章? ? 附則
? ? ? 第五十四條? ?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 ? ? (一)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或者發生地質災害,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
? ? ? (二)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 ? ? (三)地質災害風險區,是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條件,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存在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風險的區域。
? ? ? 第五十五條? ?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