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日期: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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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一、國家及市級

(一)政策依據

1.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14〕16號)

2.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7〕162號)

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社區養老服務“千百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99號)

4.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6號)

5.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重慶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全覆蓋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110號)

6.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推進養老服務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129號)

7.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渝民發〔2013〕160號)

8.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社區養老服務“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發〔2018〕13號)

9.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養老服務市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民發〔2018〕43號)

10.《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11.《關于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規〔2019〕3號)

(二)具體措施

1.社會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標準。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利用自有產權建設養老機構新增床位50張以上的,市級財政對其新增床位給予每張10000元的建設補貼;利用租賃產權(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設養老機構新增床位20張以上的,市級財政對其新增床位給予每張5000元的建設補貼。

2.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獎補標準。市級將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予以適當補助,對每個街道養老服務中心補助200萬元,對每個社區養老服務站補助20萬元,對每個鄉鎮的養老服務中心及轄區內村級互助養老點補助100萬元。

3.對養老機構(含家庭服務企業、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征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設施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營利性養老機構設施建設減半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適當減免。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天然氣初裝費降低30%收取,水電氣安裝工程費用適當減免。有線數字電視收視維護費執行低收入用戶減免政策,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等安裝費用適當減免。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優惠政策。

4.對利用轄區內國有閑置資源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低償或無償使用;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和居家上門服務企業(組織)免征增值稅,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水電氣費用按照居民價執行,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物業管理費和房產稅給予適當財政補貼;符合條件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可同等享受小微企業稅費減免、創業補貼、投融資支持等優惠扶持政策。

5.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或者符合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6.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不動產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7.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8.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實行“先照后證”登記制度,在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后,向區縣民政部門申請許可。放寬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養老服務機構在住所外設立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與住所屬同一區縣工商部門登記管轄區域的,經營場所可以申請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依法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

9.鼓勵外國投資者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國內投資者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優惠政策。外商投資養老機構設立及變更辦理備案手續,適用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投資養老服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進口設備免關稅政策。非本地投資者舉辦養老服務項目與當地投資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10.投資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項目審批(或項目核準、備案)、用地審批、規劃報建、施工許可4個階段。申請設立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經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11.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審批綠色通道,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應向區縣衛生計生部門申請設置和執業登記,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在受理設置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批復。

12.凡利用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獨棟建筑或者建筑物內的部分樓層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動遷計劃說明、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說明、環評審批文件或備案回執。

14.養老機構舉辦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的,實行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根據診療需要和能力條件,適度放寬醫療科室和藥品目錄限制,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可通過變更登記事項或經營范圍開展養老服務。醫療機構利用現有資源提供養老服務的,其建設、消防等條件可依據醫療機構已具備的資質直接備案。對養老機構內設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

15.民間資本和政府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養老設施,享有相同的土地供應政策,可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如機構停辦,土地使用權由政府對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評估后折價收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經營性用地的規定依法辦理有償出讓手續。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照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相關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配套建設的公路符合農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關規定作為農用地進行管理,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16.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調劑解決養老服務用房時涉及土地性質、房屋用途等問題的,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應予以支持。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后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用于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連續經營1年以上的,5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實行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2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公開出讓。城市經濟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轉型成養老服務設施的,報民政、城鄉建設、國土房管、規劃等部門備案,5年內可暫不辦理土地和房產功能變更手續,滿5年后繼續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的,可由產權人按有關規定辦理使用功能變更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實施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

17.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基準地價尚未覆蓋的地區,出讓底價不得低于當地土地取得、土地開發客觀費用與相關稅費之和。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標準,并在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二、區級

(一)政策依據

1.《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梁平區關于加快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辦發〔2019〕9號)

2.《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重慶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全覆蓋實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辦發〔2019〕122號)

3.《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重慶市推進養老服務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辦發〔2020〕27號)

(二)具體措施

1.社會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標準。利用自有產權建設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50張以上的,市級財政對新增床位給予10000元/床的建設補貼,區級財政對新增床位給予2000元/床的建設補貼;利用租賃產權(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設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20張以上的,市級財政對新增床位給予5000元/床的建設補貼,區級財政對新增床位給予1000元/床的建設補貼(在享受建設補貼后,從事養老服務年限均不得少于5年)

2.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獎補標準。區級將統籌各級資金對符合標準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予以適當補助,其中,對每個街道養老服務中心補助200萬元、對每個社區養老服務站補助20萬元、對每個鄉鎮的養老服務中心及轄區內村級互助養老點補助100萬元。

3.?加大財政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運營補貼力度,給予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不超過5萬元/個/年運營補助,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不超過2萬元/個/年運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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