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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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

周期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梁平府辦發〔202380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梁平區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區委、區政府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11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梁平區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根據《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渝府令〔202033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試行)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114號)等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本區通過編制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等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為本級項目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督促實施。區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安排,辦理資金撥付,依法對相關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對項目投資概算進行核定。區審計局負責對項目實施審計監督。項目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對項目建設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五條  區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經批準的專項規劃、國家重大戰略和政策導向、短板弱項領域、高質量發展要求和國家各類專項資金投向,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議儲備名單并滾動更新完善。

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議儲備名單,統籌編制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每年8月底前滾動編制本行業政府投資項目三年建議規劃。

區發展改革部門在匯總政府投資項目三年建議規劃基礎上,統籌編制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每年9月底前報請區政府研究決策后執行。

國家、市級安排部署或者區委、區政府依法決策新增的項目,可以直接納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

第八條   納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的項目,項目單位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96號)要求推進項目前期工作。

第九條  區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對列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的項目涉及的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環境準入等建設條件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報送區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列入年度前期工作計劃的項目實行會審,對項目建設條件進行明確。

第十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區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前期工作計劃統籌安排前期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按照《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大項目(重大事項)前期工作經費管理細則的通知》(梁平府辦發〔20235號)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初步分析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

第十三條  估算總投資1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照“三重一大”規定決策,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概算。估算投資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進行審查。項目建議書要初步分析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面分析論證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提出投資估算并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以及部分改擴建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合并審批,對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項目除外。區發展改革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主要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在辦理用地預審選址意見書時,區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同步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涉及國家事權、資金待安排等原因導致可行性研究報告暫時無法審批的,可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作為后續開展論證、辦理手續的技術要件。

第十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和投資概算等,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區住建、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初步設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進行審查;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對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進行核定,作出投資概算批復。

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應當同步辦理、并聯審核。區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在批復投資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時對項目招投標方案進行核準。

第十八條  投資概算核定后,項目施工圖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概算金額等實行限額設計。概預算評審由發展改革部門商財政部門聯合審定。具體細則由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區發展改革部門報告,經區政府同意后,區發展改革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年度工作任務,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各行業主管部門每年8月底按照規定向區發展改革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建議;

(二)區發展改革部門統籌研究各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計劃建議,與財政年度預算銜接平衡后,會同區財政部門擬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

(三)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由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報區政府審定后印發。

第二十二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對項目單位分解下達項目建設計劃,細化落實建設任務。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下達后,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計劃執行的組織調度和評價,根據需要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項目的督導推進,指導項目單位做好設計、征地拆遷、施工招標等開工準備工作,督促項目單位按照規定時間開工建設。

項目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接受區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四條  區財政部門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推進項目實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承擔項目主體責任。

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項目法人責任制實施方案,區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對項目法人予以明確。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為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公益性項目應當實施建設管理代理制,建設管理代理機構代行項目單位職責。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建設管理代理制實施方案,區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對建設管理代理情況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國家以及市級有關規定實施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和工程監理,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經濟社會效益,保證項目建設質量。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活動按區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覆蓋咨詢、設計、招標、施工、監理等全過程的合同管理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工程變更按照《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合同變更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工程變更后總投資未超概算的,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報分管項目的區領導同意后再實施。

工程建設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等采購變更達到依法必須招標限額的,應依法履行招標投標程序。

項目的勘察設計、實施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因變更工程涉及需補充完善合同的,需完善以上變更審批程序后才能補充完善施工合同。因變更或增加工程涉及需增加預算的,應對所需資金申請到位后,才能組織變更實施。變更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工程價款以招標文件和合同計價原則納入結算。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以下程序審批后報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其中:

(一)未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10%且增加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請分管項目的區領導審批;

(二)未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10%且增加金額在200萬元(含)以上、40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請分管項目以及分管發改、財政工作的區領導審批;

(三)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10%或者增加金額在400萬元(含) 以上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請分管項目以及分管發改、財政工作的區領導審批,再報請區長辦公會審議。

涉及初步設計調整的,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對竣工驗收通過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結算及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竣工財務決算辦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區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工作,除依法必須進行財政評審的項目外,按以下分類進行抽取審查程序的規范性和造價的合理性。

(一)項目結算金額在400萬元(不含)以下的結(決)算項目,區財政部門在項目單位辦理結算基礎上,按照不少于10%的數量進行抽審。

(二)項目結算金額在400萬元(含)以上的結(決)算項目,區財政部門在項目單位辦理結算基礎上,按照不少于30%的數量進行抽審。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按照項目資金來源屬于財政資金的部分,應當在完成項目結(決)算后,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繳回國庫。項目終止、報廢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形成的剩余建設資金應當按規定繳回國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等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政府投資項目推進情況實行考核管理,考核結果納入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業績考核運用。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梁平府發〔201820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渝府令〔2020339號)《重慶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20118號)《重慶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9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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